(2015)绍越民申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徐金法、张红霞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杜素英,徐金法,张红霞,浙江紫宸家用饰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时间:核稿1:核稿2:时间:印发:当事人份有关单位份留档份共印份拟稿:时间:打字:校对1:校对2:校对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民申字第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杜素英。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徐金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程幸福、吴银萍,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红霞。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浙江紫宸家用饰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红霞,系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原耀东,浙江鑫家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杜素英因与被申请人徐金法、张红霞、浙江紫宸家用饰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绍越商初字第2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杜素英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据此作出的判决严重错误。再审申请人杜素英完全不认识被申请人徐金法,一位80多岁的老人,杜素英从未向徐金法借过款,更没有收到任何形式的徐金法的催讨。该案从审理到判决,直至过了上诉期,再审申请人杜素英完全没有收到任何形式的通知,如果杜素英真的向徐金法借这么大一笔款,徐金法应该知道杜素英的电话与地址,以至于杜素英丧失了庭审答辩的机会。这表明案件有问题,未给予申请人讲述真实情况的机会。二、关于再审申请人杜素英借条上的笔迹和账户钱款打入的实际情况:2013年12月18日,张红霞因企业在农行贷款到期,向诸水夫借款200万元,用于周转贷款,当时是杜素英介绍张红霞和诸水夫认识,三个人在场,在迪荡北辰广场诸水夫的办公楼上,当时诸水夫同意借给张红霞180万元,因当时张红霞没带农行银行卡,诸水夫问杜素英有无农行卡,说他的钱在农行,农行到农行划账方便,过过账,然后到楼下从农行划钱给张红霞,杜素英包里刚好有农行卡,诸水夫在迪荡办公室电脑上操作,说划到杜素英的农行卡上了,让杜素英赶紧去楼下划给张红霞,还在一张纸上指了一个位置,让杜素英签字,说做个见证人。因杜素英之前是金融行业的人,诸水夫和张红霞是她客户,特别是诸水夫,杜素英一直真诚相待,给诸水夫做业务的同时,还让渤海银行的朋友给诸水夫做过1000万元贷款,对诸水夫的言行一点都不设防,是信任的,现在看了案卷,才知道诸水夫设了圈套,完全歪曲事实,完全违背杜素英的意愿。综上,再审申请人杜素英根本没有向徐金法借款,也没有被催讨过,不应该判决承担被申请人徐金法的高利贷债务偿还责任,为此请求:1、依法撤销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4)绍越商初字第243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2、请求法院依法改判驳回原审原告诉讼请求,支持再审申请人无需承担偿还债务的主张,撤销对再审申请人唯一一套房产的查封。被申请人徐金法书面答辩称:一、诸水夫系被申请人女婿,被申请人有部分闲置资金委托诸水夫出借。不论申请人杜素英是否认识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委托诸水夫办理借款的相关手续,且已明确告知申请人的情况下,被申请人的做法无任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因此是合法有效的。二、据被申请人了解,申请人原系银行工作人员,曾是诸水夫向银行贷款时的客户经理,申请人也曾是张红霞银行贷款的客户经理。张红霞因企业资金周转困难,申请人带张红霞向诸水夫借款,由于诸水夫并不认识张红霞,诸水夫不同意将款借给张红霞,只同意将款借给申请人,然后由申请人将款借给张红霞。所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出具借条一张,诸水夫也是将款汇给申请人。三、申请人现辩称是张红霞当时未带弄农行卡,所以申请人的农行卡只是暂时借给张红霞用用,该辩称被申请人认为苍白无力。作为一名有多年工作经验的银行客户经理,应当非常清楚银行卡借用的法律后果;更为主要的是,借条是以申请人的名义出借给被申请人,申请人为何不看清楚签名的内容就签名呢?难道因为相信诸水夫所以就不看签名的内容能解释吗?这种辩解,只能说明申请人的不诚信。四、从申请人提交的短信内容看,也是申请人将款借给张红霞,不存在申请人受骗出具借条。五、被申请人起诉申请人时,法院肯定依法向申请人寄送了起诉状副本、开庭通知等法律文书,不应诉只能说明申请人放弃自己的权利,及事实的默认。申请人作为一名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反而来说受到没有受过多少教育诸水夫的骗,根本无法成立。法律是无情的,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借钱不还,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至于申请人将款借给张红霞未能归还,那是申请人向张红霞主张的问题。综上,被申请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再审申请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被申请人张红霞、浙江紫宸家用饰品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审查查明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认为: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告送达的前置条件为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受送达人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原审按再审申请人户籍地穷尽送达方式未果的情况下,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故再审申请人杜素英称原审非法剥夺其辩论权利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二、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未能举证证明的,需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借条上载明的杜素英农行账号“62×××15”与其持有的农行卡相一致,且借条中“借款人:杜素英”与“身份证号码:330621197206251028”两者之间留存的空白处仅有“杜素英”签字并加盖手印。由此可认为杜素英的签字盖印必然是在借条打印形成后完成,而其自认签字盖印系本人所为。杜素英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原从业于金融行业,应当具备一定的谨慎交易和辨别能力,其在借条上签字盖印应当视为其对借条内容完全知悉,对所要承担的责任无异议。其所主张的农行账户只作为张红霞借款过账之用,并在案外人诸水夫要求下在空白处签字,未有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且从情理上分析与其职业特性不相称,本院不予支持。而其举证的与张红霞之间的转账交易凭证系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再审申请人杜素英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杜素英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周仕勇审 判 员 陶珊珊代理审判员 韩咪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飞附相应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