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刑减字第00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马振雄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振雄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刑减字第00820号罪犯马振雄,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2日作出(2009)陕刑一终字第1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马振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执行至2020年10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月25日本院以(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32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准予减刑二年(余刑执行至2018年10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二年。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5年4月2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振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3次,2012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本院认为,罪犯马振雄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振雄准予减刑一年(余刑执行至2017年10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车 宾审判员 朱庆利审判员 刘 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磊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