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1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吴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1461号原告吴某。被告林某。原告吴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吴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550元,减半收取1,775元,邮寄费40元,共计1,815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樊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保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