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4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北京市业和印务有限公司与北京正鑫文华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市业和印务有限公司,北京正鑫文华印刷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48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业和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马各庄村。法定代表人张东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静,北京市京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正鑫文华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刘庄子101号3幢平房。法定代表人朱金方,总经理。上诉人北京市业和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和印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正鑫文华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鑫文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商)初字第19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业和印务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业和印务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市业和印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3621.5元,由北京市业和印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1310元,由北京市业和印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巩旭红代理审判员 周 维代理审判员 钟 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晓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