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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修行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彩虹不服武陟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彩虹,武陟县人民政府,陶晓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修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修行初字第3号原告王彩虹(又名王彩红),女,1968年4月27日生。委托代理人荆富生,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陟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秦迎军,县长。第三人陶晓亮,男,1980年12月3日生。原告王彩虹不服被告武陟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一案,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同意撤销为第三人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原告王彩虹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彩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彩虹承担。审 判 长  柴永利审 判 员  范晓玲人民陪审员  徐XX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