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陈某与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323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农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黄 捷代理审判员 马宗涛人民陪审员 农积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鸿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