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牡民初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王秀芹与王虎成、王志彪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芹,王虎成,王志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广场支公司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616号原告:王秀芹。委托代理人:袁学东。被告:王虎成。被告:王志彪。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广场支公司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芹与被告王虎成、王志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广场支公司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秀芹于2015年5月2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王秀芹负担。审判员 赵忠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房 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