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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执字第3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罗光正申请执行詹洪冻结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光正,詹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351-1号申请执行人罗光正,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詹洪,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荣民一初字第11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詹洪的银行存款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郝小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