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舟普执民字第9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傅君与朱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傅君,朱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舟普执民字第904-2号申请执行人傅君。被执行人朱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本院于2014年7月9日作出的(2014)舟普商初字第7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朱辉名下位于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劳动弄5-7号501室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朱辉名下位于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劳动弄5-7号501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清法审 判 员 江 涛审 判 员 顾健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乐羽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