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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05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王少东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556-1号被告人王少东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3日作出(2014)怀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对被告人王少东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依法移送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少东暂无履行能力,且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少东应当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鉴于被执行人王少东暂无履行能力,且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4)怀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之罚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王少东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履行能力,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王少东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主执行官周忠良执行员  张春阳执行员  王长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光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