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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民终字第00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黄东平、林小庆与何理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东平,林小庆,何理江,谢南海,常熟服装城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终字第002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东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理江。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谢南海。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常熟服装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常熟服装城商城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陆建达,董事长。原审原告林小庆。上诉人黄东平因与被上诉人何理江、谢南海、常熟服装城集团有限公司、原审原告林小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苏民初字第0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5年3月23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上诉人黄东平发出《上诉费催缴通知》,限其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按规定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现上述规定期限已届满,上诉人黄东平仍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黄东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洪代理审判员 杨 雷代理审判员 秦岸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亚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