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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鄂城民初字第01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贺雪松与刘勇、赵文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雪松,刘勇,赵文建,襄阳万马储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鄂城民初字第01546号原告贺雪松。委托代理人冯应秋,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勇。被告赵文建。被告襄阳万马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东风汽车大道特1号。法定代表人周明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前进路6号。主要负责人罗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梓塘社区鸿晖楼四楼。主要负责人罗仁坤,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贺雪松诉被告刘勇、赵文建、襄阳万马储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贺雪松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雪松撤回对被告刘勇、赵文建、襄阳万马储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600.00元,减半收取300.00元,由原告贺雪松承担。审判员  方向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志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