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解民二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行随道诉赵棚棚、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行随道,赵棚棚,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二初字第118号原告行随道,男,1968年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赵棚棚,男,1986年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马村区。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塔南路太极景润花园景润苑7号楼18号。负责人郑向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行随道诉被告赵棚棚、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行随道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行随道撤回对被告赵棚棚、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行随道承担。审判员 原 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姬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