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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3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李××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3448号原告李××,农民。被告刘××,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李××负担100元。审判员  郝志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建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