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3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李××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3448号原告李××,农民。被告刘××,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李××负担100元。审判员 郝志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建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