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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咸中刑减字第00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田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刑减字第00386号罪犯田杰,现在马栏监狱服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8日作出(2010)咸刑初字第00070号刑事判决,以田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9月4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生效后,2011年6月30日交付执行。2014年1月14日,本院作出(2014)咸中刑执字第0002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田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现刑期执行至2015年9月4日)。并处罚金10000元按原判决执行。执行机关马栏监狱提请对罪犯田杰减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田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8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依法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田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8个积极。另查明,罪犯田杰2015年3月23日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区干警、罪犯证言及缴费票据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田杰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杰有期徒刑余刑予以减完;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按原判决执行(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翔宇审 判 员  潘义民代理审判员  陈美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樊志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