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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沙劳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古代刚与深圳市蓝金星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代刚,深圳市蓝金星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沙劳初字第144号原告古代刚。委托代理人廉立国。被告深圳市蓝金星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培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观资。委托代理人张春艳。本院在审理原告古代刚诉被告深圳市蓝金星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代刚撤回起诉。免交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毛   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曾娴(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