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满民初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满民初字第646号原告赵某某,女,1968年5月19日生,汉族,满城县神星镇神星村民。委托代理人陈海霞,满城县满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1963年7月18日生,汉族,满城县神星镇神星村民。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建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海霞、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10年5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双方均系再婚,感情基础薄弱,被告脾气暴躁,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对我有暴力行为,打的我遍体鳞伤,我委屈与被告生活到现在,被告不但不珍惜,反而对我的暴力行为变本加厉,被告还有赌博恶习,将家中仅有的全部收入拿去赌博,还因赌博欠有外债,我多次阻止被告,其没有悔改之意,我还多次受被告的毒打。我与被告夫妻感情现已彻底破裂,双方没有和好的可能。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和承担共同债务。被告王某某辩称,我们双方都有家庭时就在一起好了六年。双方各自离婚后,2010年结婚至今也五年了,为了这个家我全心全意地付出,尽到了应尽的责任。我不同意离婚。如果房产和债务按照我的要求办我就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10年5月14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赵某某携与前夫所生孩子冉志文、冉佳武与被告王某某一起共同生活。婚后双方夫妻感情较好,庭审中,原告赵某某认可与前夫未离婚时就与被告好的事实,不同意被告所提出的分割房产的条件。原告赵某某称婚后双方吵架对其有暴力行为,未提供证据。另查明,2014年农历腊月初二双方分居至今。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及庭审笔录可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共同生活多年,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双方应互谅互让,妥善解决家庭矛盾,珍惜多年来的夫妻感情,以不离为宜。庭审中,原告赵某某称婚后双方吵架对其有暴力行为,未提供证据,依法不予采信。为维护家庭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高建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会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