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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呈执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李锦文与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锦文,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呈执字第372号申请执行人李锦文,男,1961年3月26日生,汉族,重庆市垫江县人。被执行人: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伍学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锦文与被执行人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已全部履行了支付案款70000.00元的义务,全案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呈劳人仲案字(2015)第61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明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其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