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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5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黄雪梅与高立营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雪梅,高立营,温秀玲,高尚,高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初字第5163号原告黄雪梅,女,1974年12月4日出生。被告高立营,男,1966年10月7日出生。被告温秀玲,女,1968年9月28日出生。被告高尚,男,1995年3月21日出生。被告高雅(兼被告高立营、温秀玲、高尚的委托代理人),女,1989年12月1日出生。原告黄雪梅与被告高立营、温秀玲、高尚、高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时亚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雪梅、被告高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雪梅诉称:2014年4月23日,原、被告因琐事发生口角,被告高立营随后纠集妻子温秀玲、儿子高尚、女儿高雅在鹅房村胡同将原告打伤。原告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诊断为“闭合性胸部损伤、耳挫伤”,花费数千元医疗费,并支付数百元交通费,在家修养数日,影响到工作并被单位扣发十天工资。原告认为,被告在原告无任何过错情形之下对原告实施加害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健康,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原告因遭受不法侵害而导致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被告应依法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综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200.34元、交通费500元、营养费1000元、误工费1600元(3490元÷21.75×10天)、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高立营、温秀玲、高尚、高雅辩称:双方发生的纠纷不是原告所说的原告没有责任,纠纷起因是原告堵了我家的下水道,原告并不是无过错,双方打架的事实有,但当时是原告先过来打高雅,高雅出于防卫性质与原告出现了肢体冲突导致原告受伤;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意赔偿部分医疗费,同意赔偿5天误工费,不同意赔偿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3日,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鹅房村,原告黄雪梅与被告高立营、温秀玲、高尚、高雅因琐事发生纠纷,导致原告黄雪梅受伤,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诊断为“闭合性胸部损伤、耳挫伤”,支出医疗费1200.34元,医嘱建议休息(胸部损伤建议休息7天,耳挫伤建议休息3天,两份诊断证明书均于2014年4月24日出具)。在审理中,原告黄雪梅提交《证明》一份,证明其月工资为3490元,误工扣发工资1600元。被告方对该证据真实性不认可。另,双方当庭认可本案赔偿责任由被告高雅一人承担。上述事实,有原告黄雪梅提交的派出所受案回执、工作说明、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益受法律保护。双方当庭认可本案赔偿责任由被告高雅一人承担,本院不持异议。原告黄雪梅的经济损失,本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核算为:1、医疗费1200.34元,有相关票据,本院予以认定;2、交通费,原告主张500元过高,因其未提交相关票据,本院从合理角度考虑,酌定为100元;3、营养费,原告主张1000元,因其未提交相关票据,且无相关依据,本院不予认可;4、误工费,原告主张1600元(3490元÷21.75×10天)过高,根据其伤情及医嘱休息时间,本院酌定为1200元;5、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主张4000元,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述损失合计2500.34元,被告高雅应当予以赔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黄雪梅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二千五百元三角四分;二、驳回原告黄雪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黄雪梅负担十七元(已交纳),被告高雅负担八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时亚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穆东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