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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行审终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毕胜金行政其他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毕胜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自行审终字第1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毕胜金,男,生于1965年6月7日,汉族。上诉人毕胜金不服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2015)荣行初字第2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毕胜金认为,其在二炮核导弹服役期间参加了1987年执行代号“87—03”核导弹发射任务以及其他核保障任务,属于应享受涉核退役人员补助金的人员,但荣县民政局拒绝给付其相应的待遇,其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故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立案审理并支持上诉人请求。本院认为,上诉人毕胜金的诉讼请求属国家政策落实的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所规定的条件。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绚丽审判员  阮志辉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