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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虹民初字第0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左某甲与左某乙、左某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甲,左某乙,左某丙,左某丁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虹民初字第0366号原告左某甲。委托代理人蒋平华,江苏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某乙,出生年月不详。被告左某丙,出生年月不详。被告左某丁,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某甲与被告左某乙、左某丙、左某丁继承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左某甲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30元,由原告左某甲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吕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赵玮书 记 员  王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