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边执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廖世祥申请执行赖成付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世祥,赖成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边执字第241号申请执行人廖世祥,男,彝族,1985年4月12日生,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赖成付,男,汉族,1979年6月23日生,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4)盐边民初字第116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赖成付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赖成付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赖成付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赖成付所有的川DH60**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准过户,不准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不准在车辆上设定其他权利义务。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饶朝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