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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申字第1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宝银投资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宝银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嘉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金全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155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宝银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湾仔港湾道26号华润大厦29楼2904室。法定代表人:林元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熊珑玲,女,宝银投资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吴玉冰,男,宝银投资有限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嘉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嘉林路甲1号嘉林花园会所UG01室。法定代表人:施能塔,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金全,男,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实为工程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裁,。再审申请人宝银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银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嘉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林公司)、唐金全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2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宝银公司申请再审称:1997年12月23日,宝银公司与嘉林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以下简称《预售契约》),该合同合法有效,应予以确认。宝银公司与嘉林公司签订的《预售契约》已经做了预售登记,宝银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且该房屋已经交付了宝银公司,宝银公司应为25号别墅履行合同的买受人。嘉林公司在没有与宝银公司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将嘉林花园25号别墅又销售给唐金全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故我公司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唐金全提交书面意见称:宝银公司的请求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其申请再审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法院应驳回宝银公司在申请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嘉林公司与唐金全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生效判决确认,嘉林公司与唐金全签订的《预售合同》、《补充协议》及《补充约定》为有效合同。故宝银公司再次就嘉林公司与唐金全之间的《预售合同》主张确认合同无效,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宝银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宝银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宝银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段   春   梅审 判 员 肖      菲代理审判员 朱   海   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汉丽雯书记员姜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