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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陈永斌与程少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257号原告陈某某,男,198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程某某,男,1989年3月2日出生,汉族,籍贯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现住济南市。被告李某某,国,198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籍贯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现住山东省济南市。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山东招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程某某、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斌人民陪审员  姜汉文人民陪审员  师长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武颖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