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绍商终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何卫姬与王慧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慧,何卫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商终字第6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慧。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卫姬。上诉人王慧为与被上诉人何卫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5)绍柯商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王慧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诉人王慧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田 欣代理审判员 孙世光代理审判员 季璐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银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