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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泉民初字第1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廖传珍与周治勇、杜雪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传珍,周治勇,杜雪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泉民初字第1796号原告廖传珍。委托代理人李泽江,成都市龙泉驿区黄土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周治勇。被告杜雪先。本院在审理原告廖传珍诉被告周治勇、杜雪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廖传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廖传珍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郑东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贺胜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