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刑申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陈卫平盗窃罪其他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穗中法刑申字第14号陈卫平:你因犯盗窃罪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4)穗中法刑二终字第399号刑事裁定,以原审单凭被害人陈述认定你构成犯罪是孤证,你与被害人是合伙共同赚钱,按比例分成,你取走的钱是属于你自己那部分合作资金,而且你取走钱时已经告知被害人并有第三方证人在场,你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2013年7月15日凌晨2时许,你与被害人陈某等人在外喝酒后,返回本市海珠区赤沙南约新街东四巷好再来旅馆298房。你乘他人熟睡之机,将被害人陈某放置于房间内凳子上的包内现金人民币28000元盗走后挥霍一空。同年8月13日你被抓获归案。原审认定上述事实有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场勘查制图1张,现场照片4张,证人周正伍、周建证言,被害人陈强陈述及你本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你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你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关于你提出你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的意见是否成立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经查,你趁被害人酒醉之机,秘密窃取被害人放置在包内的现金28000元挥霍一空的事实有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QQ聊天记录及你本人供述等证据证实,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均经过公开开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相互印证。你申诉称原审只是采信被害人陈述即认定你构成盗窃罪的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至于你称与被害人是合作关系,你取走属于自己所有的合作资金等意见,你由一审、二审阶段到申诉期间,均无法提出证据线索或有效的证据材料证实你与被害人陈某之间存在合法的经济往来或者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亦无证据证实你取走款项是事先征得被害人同意,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与你的申诉意见不能相互印证,故原审不采纳你的上述意见并无不妥。你的申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及量刑正确,程序合法。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月××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