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渭民初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周金龙与王珏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金龙,王珏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渭民初字第00182号原告周金龙。委托代理人严长华,江苏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珏泉。王钰泉委托代理人XX,江苏德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钰泉委托代理人郭华明,江苏德富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周金龙与被告王珏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金龙诉称,2014年7月14日,其受王钰泉的雇佣为王钰泉建造厂房时,因楼板断裂从高空坠落受伤,经治疗和法医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原告为赔偿事宜多次与王钰泉协商均未成。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王珏泉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本案诉讼费由被告王珏泉承担。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王珏泉,但原告主张受王钰泉雇佣为王钰泉建造厂房。审理中,王钰泉到庭表示原告起诉的被告王珏泉与本人名字不符,另,本案所涉翻建的厂房是苏州霸王电器有限公司所有,本人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告提供证人证言称厂房是苏州市新王塑胶制品厂所有,但该厂投资人为徐林妹,又非本人。王钰泉先后提供了苏州市新王塑胶制品厂的个人独资企业和苏州霸王电器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予以证明。本院鉴于原告起诉被告名字有误,且王钰泉系苏州霸王电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钰泉确认本案所涉厂房是苏州霸王电器有限公司所有,原告提供证人证言称摔落地在苏州市新王塑胶制品厂内,但该厂的投资人为徐林妹。综上,对原告的起诉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金龙对被告王珏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干文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颜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