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仲审执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兴化市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东台市意华畜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化市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台市意华畜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仲审执字第00014号申请人兴化市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付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杰华,兴化市钓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东台市意华畜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丁武,该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兴化市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台市意华畜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兴化市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执行盐城仲裁委员会盐仲(2012)裁字第361号裁决书的申请,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且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盐城仲裁委员会盐仲(2012)裁字第361号裁决书应予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春霞代理审判员 贾 娟代理审判员 张文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钱金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