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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法执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马希柱申请执行河南时今星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稀柱,河南时今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管法执字第561号申请执行人马稀柱,男,1965年1月18日出生。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河南时今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东风渠东段。法定代表人雷辉。本院在执行马希柱申请执行河南时今星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时今星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9163元及利息、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河南时今星置业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逸审判员 杨 兵审判员 武慧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长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