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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天商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徐亦区与陈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亦区,陈淑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天商初字第606号原告:徐亦区。委托代理人:庞红飞。被告:陈淑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亦区诉被告陈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亦区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亦区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亦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80元,减半收取1040元,由原告徐亦区负担。审 判 长  方 颖代理审判员  张胭镧人民陪审员  周兴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杨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