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鸠民一初字第00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黄某诉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一初字第00719号原告:黄某,女,1990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被告:江某,男,1988年5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陈旭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阿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