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武金兰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864号罪犯武金兰,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4日以(2009)阳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武金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8日以(2009)晋刑二终字第1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30日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武金兰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65分;该犯患有××,安排从事一些力所能及的简单生产劳动,表现平稳。经审理查明:罪犯武金兰的刑期从2009年1月14日起至2021年10月13日止。该犯自2013年6月减刑后,于2014年1月31日、12月11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5年1月6日获监狱表扬一次。本院认为:罪犯武金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改造,完成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武金兰准予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09年1月14日起至2021年1月13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