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商初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刘冰与高佩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冰,高佩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章商初字第721号原告刘冰,男,生于1988年10月1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王志勇,男,生于1974年7月10日,汉族,章丘三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佩文,男,生于1967年8月22日,汉族,章丘市普集镇池子头村居民,现住章丘市西外环五金建材市场*号***号。原告刘冰与被告高佩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宁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冰的委托代理人王志勇及被告高佩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冰诉称,被告与原告系业务关系,原告给被告加工钢结构,截至2014年5月5日,被告尚欠原告钢结构款2万元,被告也于当时为原告书具欠条一份,载明所欠钢结构款及还款时间。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欠款未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钢结构款2万元;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高佩文辩称,欠款属实。2014年底我资金比较紧张,原告就跟我说让我给他做2万元的电线顶账,我做好后原告一直不来拉走,我现在要求原告拉走电线,因为线是特殊规格的,是原告定做的,也没有办法处理掉。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被告与原告系业务关系,原告给被告加工钢结构,截至2014年5月5日,被告尚欠原告钢结构款2万元。同日,被告为原告书具欠条一份,注明“今欠钢结构款贰万元(20000元),1个月内付清”。被告高佩文在欠条上签字捺印。欠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欠条1份及原被告陈述予以证实。经审查,上述证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刘冰与被告高佩文之间存在钢结构买卖业务,双方均无异议,事实清楚,形成了明确的钢坯买卖关系,且被告对欠款事实无异议,故该欠款已经转化为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诉讼过程中,被告辩称用电线顶账一事,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亦未提供其他相应证据予以证实。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钢结构款2万元,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佩文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刘冰钢结构款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被告高佩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宁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继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