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功执恢1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张友清与天津馨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友清,天津馨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功执恢1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张友清。被执行人天津馨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天保大道77号A-208-4室。法定代表人刘磊,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张友清与被执行人天津馨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19日作出(2009)开民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天津馨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友清欠款114173.6元及相关利息。因被执行人天津馨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张友清于2011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天津馨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友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友清尚未受偿债权为欠款114173.6元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友清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天津馨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天津馨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又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张友清发现被执行人天津馨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09)开民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仇立昌代理审判员 张红杰代理审判员 赵郡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燕乔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