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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民初字第17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游岁珠、黄婷婷与宁德市蕉城区八都镇云淡村民委员会、宁德市蕉城区八都镇云淡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简转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岁珠,黄婷婷,宁德市蕉城区八都镇云淡村民委员会,宁德市蕉城区八都镇云淡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1729-1号原告:游岁珠,女,1966年4月11日出生,住宁德市蕉城区。原告:黄婷婷,女,1992年3月25日出生,住宁德市蕉城区。共同委托代理人:薛功驹,宁德市蕉城区蕉城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宁德市蕉城区八都镇云淡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八都镇云淡村。负责人:林书辉,村民主任。委托代理人:林洪棋,福建黎民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仙洪,男,195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告:宁德市蕉城区八都镇云淡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八都镇云淡村。负责人:林向明,小组长。原告游岁珠、黄婷婷诉被告宁德市蕉城区八都镇云淡村民委员会、宁德市蕉城区八都镇云淡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陈 庄审 判 员  张 炜人民陪审员  陈仲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潘昭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