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民一初字第00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李庆超与余凯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一初字第00416号原告:李庆超,男,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余凯,男,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本院在审理李庆超与余凯关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庆超于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庆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庆超负担。审判员 胡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雷珊珊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