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青山刑初字第00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钱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青山刑初字第00247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钱某,汉族,无职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青山区看守所。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青检刑诉(2015)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吕似竹,被告人钱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0日11时40分许,被告人钱某在本区白玉山街6街坊附近,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5颗和1支塑料管装甲基苯丙胺白色晶体颗粒(俗称“冰毒”)贩卖给涉毒人员代某后,被公安干警抓获。公安干警从代某处查获上述毒品,另查获被告人钱某的1支塑料管装甲基苯丙胺白色晶体颗粒(俗称“冰毒”)。经武汉市公安局毒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共重0.6克。上述事实,被告人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的破案、抓获经过及办案说明,身份材料,网上聊天截图,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毒品检验鉴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湖北省公安机关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证人代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违反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仍进行贩卖,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钱某自愿认罪,具有可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钱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未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2015年7月19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桂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小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