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刑初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昌勇,黄某重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李昌勇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巴法刑初字第0024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女,1990年8月11日出生于重庆市铜梁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5年3月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昌勇,男,1985年1月27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29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9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5年3月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5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关押在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巴检刑诉(2015)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李昌勇犯重婚罪,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佩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李昌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张某于2010年8月登记结婚。2012年4月,被告人黄某与被告人李昌勇经人介绍认识。同年5月,被告人李昌勇在明知被告人黄某未离婚的情况下,仍与被告人黄某在重庆市巴南区二圣镇王家河村黄家岗组50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并于2014年4月21日生育一女。被告人黄某、李昌勇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李昌勇在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结婚证、出生证明、控告书、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张某某、梁某某、陈某某、秦某某、陈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被告人黄某、李昌勇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婚姻法的规定,在没有与被害人张某解除合法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被告人李昌勇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被告人李昌勇违法国家婚姻法的规定,在明知被告人黄某有配偶未离婚的情况下,与被告人黄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亦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重婚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李昌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昌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为此,对被告人黄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李昌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李昌勇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8日起至2016年4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刘 恒人民陪审员 刘思碧人民陪审员 穆礼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