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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小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某,牛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小字第12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被告牛某某,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曹三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