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小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某,牛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小字第12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被告牛某某,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曹三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