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峰民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段某甲与曹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甲,曹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峰民少初字第10号原告段某甲。法定代理人段某乙。被告曹某。系原告段某甲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甲与被告曹某为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甲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段某甲负担。审判员 谢卫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孔雅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