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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初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无锡市盛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史爱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盛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史爱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610号原告无锡市盛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区黄巷新村托儿所底层。法定代表人高晓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左仁(受无锡市盛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该公司职员。被告史爱和。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盛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史爱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盛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盛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市盛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史爱和的起诉。诉讼费25元由无锡市盛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俊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江 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