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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商初字第0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周兴与南通万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兴,南通万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商初字第0344号原告周兴。委托代理人杨中伟,江苏扬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万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启东市吕四港镇国土大楼四楼。原告周兴与被告南通万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万广公司管理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兴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中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广公司管理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兴诉称,2011年3月,双方达成借款协议,约定了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万广公司管理人以其开发的商品房提供抵押担保,并在启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商品房抵押预登记。但万广公司管理人借款后未能按约还款,经双方协商万广公司管理人作出承诺并出具借款。2014年1月,其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达成了调解协议,确认了借款的金额、利息和还款时间。2014年7月,启东市人民法院裁定万广公司管理人破产清算,其享有的债权被确认为第三顺序普通债权,故请求依法确认其对万广公司管理人的债权26031848元为抵押优先债权。被告万广公司管理人未应诉答辩。本院认为,万广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债权人申请依法进行破产重整,但万广公司主体仍然存在,万广公司管理人不是债务人,仅为万广公司破产重整的管理人,在债务人诉讼活动中系诉讼代表人,而不能作为被告主体,故周兴以万广公司管理人作为被告,诉讼主体不符。即便周兴起诉万广公司,但周兴提供的(2013)通中商初字第0353号民事调解书,证明周兴在该案起诉时主张了作为借款抵押的36套商品房优先受偿权,在调解时已明确放弃,现周兴以相同的诉求提起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亦应当驳回周兴的起诉。万广公司管理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不碍本院依法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兴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不予收取(原告已预交85980元,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196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帐号:47×××82,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露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