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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执字第00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朱琼与甘贵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琼,甘贵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执字第00599号申请执行人朱琼,女,汉族,1981年6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郧县。被执行人甘贵军,男,汉族,1980年12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现下落不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87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甘贵军偿还申请执行人朱琼借款2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公告费500元,执行费289元。但被执行人甘贵军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甘贵军26300元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丹萍审 判 员 刘曙光审 判 员 潘 涛二○二○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刘卫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