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知民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大使箱包实业有限公司与李顺路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大使箱包实业有限公司,李顺路,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浙江银座箱包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知民初字第260号原告深圳市大使箱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办前进路西侧冠利达大厦一栋1319-20。法定代表人陈子梁,执行(常务)董事。委托代理人刘小明,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咏东,北京市富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顺路(商户。委托代理人陈晨。被告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259号。法定代表人韩乐玲,执行董事。被告浙江银座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新埭镇镇南路399号。法定代表人徐河,执行董事兼经理。原告深圳市大使箱包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顺路、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浙江银座箱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深圳市大使箱包实业有限公司起诉称:一、原告获得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人陈子梁的独占许可授权,是合法的独占被许可人。二、被告李顺路、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是涉案侵权产品的销售者,被告浙江银座箱包有限公司是涉案侵权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三被告已经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共同连带承担侵权责任和赔偿责任。故请求:1、判令李顺路、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停止销售涉案侵权产品;2、判令浙江银座箱包有限公司停止制造和销售侵权产品;3、判令三被告共同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一万元。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大使箱包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大使箱包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基于自愿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大使箱包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顺路、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浙江银座箱包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深圳市大使箱包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玲玲审 判 员 侯占恒审 判 员 冯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邓 卓书 记 员 周 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