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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东民初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原告罗伟与被告唐有明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伟,唐有明,刘金莲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796号原告罗伟,男,1981年8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唐有明,男,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刘金莲,女,1967年8月6日出生,汉族,系唐有明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伟与被告唐有明、刘金莲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伟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罗伟承担。审 判 员  曾 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赵瑶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