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吴海英与黄锐基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海英,黄锐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692号原告:吴海英,身份证住址***。被告:黄锐基,身份证住址***,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院受理原告吴海英诉被告黄锐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海英撤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吴海英负担。审判员 王庆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