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蓬溪民初字第1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溪民初字第1102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生于1977年4月26日,农民。被告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77年1月3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唐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