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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蓬溪民初字第1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溪民初字第1102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生于1977年4月26日,农民。被告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77年1月3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唐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