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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何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155号原告何某,女,198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委托代理人李锐,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悦,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某,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毕书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