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何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155号原告何某,女,198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委托代理人李锐,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悦,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某,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毕书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