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三初字第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盛隆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长安保证担保有限公司、长安保证担保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隆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长安保证担保有限公司,长安保证担保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三初字第919号原告盛隆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关东科技工业园3-2号,组织机构代码71452356-7。法定代表人谢元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中理,该公司法务部经理。被告长安保证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安化北里1号长保大厦主楼二楼。法定代表人刘强,董事长。被告长安保证担保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紫金花园2座26。负责人胡雷,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盛隆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长安保证担保有限公司、长安保证担保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隆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11元减半收取1855.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 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静宜 来源:百度搜索“”